应建立监测饮用水中放射性污染的标准,考虑各种可利用的资源和潜在的放射性风 险。这一过程不应对微生物和化学风险的评价和管理造成负面影响。应对新建供水工程 采样来判断是否适合使用,对已建供水工程不定期监测。如果一个供水工程
水质明确且 检测到的浓度一直低于筛查水平,则可适当降低取样频率。但是,如果周围存在潜在放射 性污染源或浓度随时间变化很快,则应适当增加取样频率。当浓度接近筛查水平或检测 到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的浓度与各自相应的准则水平之比的和接近1时(见下文),取样 频率应得到保持,甚至得到加强。取样频率的变化梯度应依据受污染的程度、供水水源的 类型(即地下水或地表水)、服务的人群、放射性同位素浓度的预期变异系数以及历史数据 的可靠性而定。有关
水质的放射学评价已有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取样流程(如样品的保 留与处理)和方案(StandardsAustralia和 StandardsNewZealand,1998;ISO,2003, 2006a,b,200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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