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GB1930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正式实施!
新标准GB1930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已正式实施!与GB19304—2003和GB16330—1996标准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按照GB14881调整了标准结构;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要求;
☆修改了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
☆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修改了厂房和车间、设施和设备要求;
☆增加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增加了附录A“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
1.以来自公共水系统和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源水水质监测项目均按照GB19298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
2.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源水水质应按GB8537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
3.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4.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取样点应为源水出水口,以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原水的,取样点应设在公共供水接入口。
5.以自来水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可以公共供水方的水质监测报告作为监测依据,应确保水质符合GB5749要求,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加强监测。
6.当监测结果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生产用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1.采集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采取措施避免对公共供水系统造成逆向污染,水处理系统不得用水泵直接与公共供水系统管网相连接。
2.采集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2.1采集点
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应设立采样点,采样点的设计和操作应避免对源水造成污染。
2.2采集区域
采集区域周围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
2.3采集设备
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避免对源水造成污染。在采集点附近建造新的采集点(如水井)、水泵修理移位或才去了其他采集维护行为后应及时消毒。采集设备的采水能力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
2.4采集输送
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厂房和车间
除应符合GB14881—2013第4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厂房和车间应设立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检测实验室、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2.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
3.生产过程中如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投)料区。
4.厂房和车间建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个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通常包括水处理区、包装区、仓库,周转容器的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通常包括配(投)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灌装防护区应设在清洁作业区。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
5.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与清洁作业区,各区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设备
1.采集设备、输水管道及水贮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贮存设备应密闭,易于排水和清洗,避免形成死水层。
2.水处理设备用包括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线杀菌设备、除菌过滤设备等)。生产饮用纯净水的水处理设备还应包括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或其他去离子设备。
3.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μm的规格。
4.如需添加食品添加剂,应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进行添加。
5.灌装、封盖(封口)设备应采用全自动化控制设备,不应手工灌装、手工封盖(封口)。
6.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周转容器的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封口)设备、盖清洁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如生产桶装饮用水,还应配备拔盖设备、桶口热塑膜包裹密封设备。
7.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等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并设置合理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
卫生管理
应符合GB14881—2013第6章的规定。如使用臭氧细菌工艺,工作场合空气中臭氧浓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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