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污水厂厂址的选择原则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6.1.1条规定,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2.便于处理后污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3.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污泥处置;
4.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有良好的的工程地质条件;
6.少拆迁,少占地,根据环境评价要求,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7.有扩建的可能;
8.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的排水条件;
9.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02、污水厂处理工艺的选择原则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6.2.1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程度和方法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来源及性质、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确定。
对于常用的活性污泥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传统活性污泥法及其改进型AAO工艺;
2.氧化沟及其改进型工艺;
3.SBR法及其改进型工艺;
4.AB法及其改进型工艺;
5.其他类型,如水解酸化-好氧法等。
对于以上工艺来说,每一种工艺有其相互对应的最适合的使用条件,总结如下:
1.大规模污水处理宜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法及其改进型AAO工艺;
2.中小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或中小城镇水量、水质变化大,经济水平有限,技术能力相对薄弱时,采用氧化沟、SBR法及其改进型工艺或者生物滤池工艺是适宜的。
03、污水处理厂的平面布置
▲污水厂平面布置图
对于污水处理厂的平面布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如下10条规定:
1.第6.1.2条规定,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并做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合理确定近期规模,近期工程投入运行一年内水量宜达到近期设计规模的60%;
2.第6.1.3条规定,污水厂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区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更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优化运行成本,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第6.1.4条规定,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节省材料,选材适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4.第6.1.5条规定,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5.第6.1.6条规定,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6.第6.1.8条规定,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7.第6.1.13条规定,污水厂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有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置可切换的联通管道;
8.第6.1.14条规定,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损失小、流行畅通、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的管渠连接,在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明渠。管廊内宜设置仪表电缆、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压缩空气管等,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9.第6.1.15条规定,污水厂应合理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10.第6.1.16条规定,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排空设施,排除水应回流处理;
04、污水厂的高程布置原则
▲污水厂高程图
对于污水厂的高程布置,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按最不利路线计算;
2.按最大流量作为构筑物和管渠的设计流量;
3.以防洪水位逆推高程;
4.尽量一次提升;
5.尾水排放的原则。
05、自动化控制原则
对于污水厂运行过程中的水质监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8.2.3条规定:排水泵站和污水厂各处理单元宜设置生产控制、运行管理所需的检测和监测仪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86.3.9条规定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8.2.2条规定:下列各处应设置相关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1.排水泵站:硫化氢浓度;
2.消化池:污泥气(含甲烷)浓度;
3.加氯间:氯气浓度;
污水厂采取自动化控制宜采用三层结构,分为信息层、控制层和设备层,采取自动化控制的目的有以下三项:
1.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安全可靠运行,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科学处理水平;
2.监测和控制各处理单元和关键工艺参数,保证出水水质;
3.最大限度的发挥设备功效和节能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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