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商会表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是目前污水处理厂的“不可承受之重”,呼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上游水质监管力度,建立超标原因认定及免责法律依据,适当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各项排放限值等。
近年来,针对我国水资源及水环境现状,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环保政策以推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不断加大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同时不断强化环保监管力度。
但国家监管重点都在需求侧(即污水处理企业),供给侧(政府及排污企业)监管力度不足。“重厂轻网”、“重水轻泥”、“重下(污水厂)轻上(上游排污企业)”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污水厂承载了许多“不可承受之重”,加上水价定价机制问题、污水处理服务收费支付问题、地方政府履约等问题的存在,行业内很多污水处理企业经营困难,很多上市公司也举步维艰。
一、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致出水超标
据环境商会反映,部分市政污水厂污水收集范围内存在一些工业企业,按规定工业企业是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的,污水需要单独收集并集中处理。
但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工业企业分散在城区,部分地区没有将建设工业废水管网收集系统及工业污水处理厂。
因此城市市政污水处理厂进水中包含部分工业废水,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
受进水中特殊污染因子(微生物毒性)影响,污水处理工艺频繁遭受严重冲击,污水处理厂无法按设计进水水质稳定运行,造成出水超标。
此外,部分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因招商引资条件发生变化,实际入驻园区的企业与污水厂设计规划阶段的企业差异性较大,导致污水厂设计水质标准与实际进水水质差异性较大,已建成的污水厂处理工艺很难满足实际进水水质的要求,因达标技术改造增加的投资和运营成本较高,地方政府及企业很难接受,导致部分项目出水无法稳定达标。
二、全国污泥处置消纳场所建设滞后
因“重水轻泥”的历史原因,目前全国污泥处置消纳场所建设滞后。
据环境商会反映,随着国家对固体废物监管要求的提升,污泥处置要求趋严,各地缺乏符合标准的污泥处置场所,污水厂产生的污泥没有稳定去处,污泥处置单位经常随着环保的检查或自身处理能力不足等原因,限制或停止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接收处置,而且处置价格大幅升高;
污水处理厂在没有污泥处置出路的情况下,只能少产泥,将污泥憋在生化系统内,由于不能正常排泥,出水超标风险随之增大。
随着污泥浓度的不断增高,最终导致部分运营公司减产,处理水量受到严重影响;同时需加大曝气量、延长脱水机脱泥时间及外回流泵运行时间,造成能耗上升。
当产出的污泥无处处置出路时,为了保障污水厂正常运行,企业只能将剩余污泥只能临时堆存在厂内。环保检查时经常会因为污泥堆放的问题而处罚污水处理厂。
三、建议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积极参与上游监督管理
为了促进污水处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环境商会建议,强化污水厂上游进水监督及工业企业纳管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上游水质监管力度,落实上游水质、水量监管主题体责任。
监管可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环保执法和监管方法,严格限制工业废水接入市政管网的水量比例和特殊污染因子浓度。一旦发现个人和单位的出现污染物的违法倾倒或超标排放,必须予以重罚,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政策保障上,环境商会建议出台相关在政策,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积极参与上游监督管理。
借鉴江苏部分地区成功做法,建立健全“环保协查”及“环保协管员”机制,切实发挥与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在上游点源控制及环保监管中的协同作用。
另外,环境商会还建议强化责任认定,建立超标原因认定及免责法律依据;强化工业企业纳管规范管理,企业排放水质水量数据共享。
修订《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GB/T31962-2015等上游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厂的排放标准在不断提高,建议及时修订《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适当提高各项排放限值。尤其应该增加一些B/C比、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生物毒性污染物浓度限值,增加工业企业TN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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