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湖排涝站与环湖截污工程、杞麓湖之间均有闸门连通,污水直排杞麓湖,截污工程成为摆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法规,经省委批准,决定对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等有关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一)对6个责任单位问责
1.给予玉溪市委、市政府通报问责,并责令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给予通海县委、县政府通报问责,并责令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通海县水利局通报问责。
(二)对5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调查,采取留置措施
1.对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贺彬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2.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处长侯鼎党纪、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3.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文明建设处处长、一级调研员邓加忠党纪、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4.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一级主任科员王秋红党纪、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5.对云南省环境科学院原高级工程师田军(已退休)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三)对1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立案、停职检查
给予玉溪技师学院党委书记,时任通海县委书记、杞麓湖县级湖长卢维江同志党纪政务立案、停职检查。
(四)对1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责任人并案处理
给予玉溪市委原书记、市级总河长罗应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其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存在问题并案处理。
(五)对4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职务调整
1.给予通海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时任通海县副县长常伟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2.给予通海县副县长赵春波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3.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局长储汝学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4.给予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时任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局长李绍成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六)对7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给予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时任玉溪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级副河长张德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给予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县长马春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给予通海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时任通海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兆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副局长李刚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给予通海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溥发高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湖泊生态保护办公室主任李转寿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给予玉溪市家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通海县发改局局长葛红华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七)对11名责任人给予诫勉、通报、批评教育
1.给予德宏州委常委、统战部长,时任玉溪市委副书记、杞麓湖市级湖长保明顺同志诫勉问责。
2.给予玉溪市人大常委会二级巡视员,时任抚仙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江鹏同志诫勉问责。
3.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时任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金翔同志诫勉问责。
4.给予玉溪市抚仙湖保护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时任通海县财政局局长刘明成同志通报问责。
5.给予通海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时任通海县财政局局长耿双昌同志通报问责。
6.给予玉溪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县长柳洪同志批评教育。
7.给予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纯律同志批评教育。
8.给予玉溪市政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任市抚仙湖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云华同志批评教育。
9.给予玉溪市人大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时任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开翔同志批评教育。
10.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朝荣同志批评教育。
11.给予通海县五金产业园区规划科科长,时任原通海县环保局副局长杨升显同志批评教育。
(云南省纪委监委)(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点评:
2021年8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四川省遂宁市不作为、乱作为,监管严重缺失,放任有关企业长期以“土壤改良”之名非法处置污泥,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图1 新景源环保公司在未采取任何无害化措施的情况下,将污泥直接倾倒或填埋于租用土地内
图2 新景源环保公司在租用土地内非法填埋天然气脱硫石膏,形成灰白色固体混合物,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
9月6日被生态环境部点名通报后,四川遂宁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新景源环保公司非法处置污泥问题整改。目前新景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某祥、法定代表人夏某、总经理陈某遐、现场相关责任人陈某君、刘某全等5人已被依法执行逮捕,另有3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当地已引进第三方公司对污染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预计年底前可以完成受污染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工作。
随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陆续入驻各省开展督察,各地企业生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共同促进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任何抱有侥幸心理“钻空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在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别伸手,伸手必被捉!
如果相关企业或个人还不能从中深刻吸取教训,问责严厉程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央视太阳集团城娱8722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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