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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棕准

  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的高度重视,“十四五”时期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仍将是热议焦点。农村水污染治理是农村环境整治的一大难题,而生活污水在农村水环境污染源中占比较大,虽然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逐步建设了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收集管网系统,但由于水环境标准体系不完善,《城镇污水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已不能满足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管理要求叫这已成为制约农村水污染治理进程的重要因素。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住建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2019年7月,中央农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标准制度修订,构建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标准体系。因而,加快制定适合当地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标准体系,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导,是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任务。

  目前,全国各地都已开展或完成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针对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已经发布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从适用范围、分级情况、控制指标、标准限值4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着重研究各地区在制定标准时考虑因素的异同点,为各地因地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经验参考。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比较

  为了响应国家对农村生态建设的号召,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已先后探索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设施排放标准.具体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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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长三角地区(江浙沪皖)在标准制定上的进度差异、各属地农村水环境现状的不同特点等因素,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各为其主”,主要体现在标准的适用范围、分级情况、控制项目及限值等方面。

  1.1 适用范围

  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地方标准适用范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适用的处理规模不同。根据2013年发布的《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9)中的核算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通常不高于400m3/d,考虑到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咼,农村地区居民用水量有所增加,浙江、安徽、江苏等将地方标准中适用范围确定为500m3/d以下的处理规模。根据统计结果,上海地区目前已经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普遍在100m3/d以下,而200-300m3/d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仅有1座,因而上海地方标准明确仅适用于规模小于3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从适用范围的分析对比中可得出,由于各地区的农村处于不同的发展状态,各地有着各自的发展规划,应结合其发展特点确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在技术经济可行的情况下,鼓励城镇周边区域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进行集中处理。对于村落集中区域,应充分考虑未来用水量的增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中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

  1.2 分级情况

  根据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地方标准分级情况统计,见表2,各地方标准主要考虑以受纳水体的水环境等级进行标准分级,地表水环境等级越高,要求越严格。其中,上海、浙江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水环境功能进行分级;江苏根据区域特点,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太湖流域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通榆河保护区等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进行分级;而安徽则是同时考虑受纳水体水环境等级和处理设施的规模,水环境等级越高,处理设施规模越大,排放要求越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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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排放标准分级情况的分析对比中可发现,虽然多数地区采用了水体的环境功能分类,但农村大部分水域的水环境功能尚未得到明确规定。因此,对受纳水体水域的水环境功能进行规范且明确的划分,更有利于当地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执行,且分级需要有机地结合其他相关标准,因地制宜形成适合当地的排放标准。

  1.3 控制指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控制指标的选取与当地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特点有关,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地方标准在控制指标的选取上总体差异不大,具体见表3。以江苏省为例,江苏地标区分了基本控制项目与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在具体实施时结合当地情况确定选择控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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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而言,各地区控制指标选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与粪大肠菌群。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与农村旅游业的兴起有关,在餐饮废水中含量较多,但由于处理较为复杂,浙江和安徽均未予以考虑,而江苏也仅列为选择控制项目;而粪大肠菌群是因为人类粪便对水体造成的污染,需要消毒深度处理才能去除,上海地方标准未考虑。

  控制指标的选取,应该结合生活污水的特点以及环保工作的实际要求进行切实的考虑。对于氨氮、总氮、总磷,其均与生活污水的富营养化有关,由于富含氮磷的洗涤剂被大量使用,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形成水华,因此这类指标应严格限制,但由于三者有一定的相似性,亦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考虑。而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现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不大,污泥回流比难以控制,因此对于总氮与总磷的处理效果不稳定,此时可考虑以氨氮的控制为主。

  1.4 标准限值

  在制定各自的地方标准前,大部分地区都采用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农村现有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也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所采用的工艺类似,因此制定地方标准时也基本参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将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地方标准和城镇标准进行部分指标限值的比较,具体见表4。由于分级情况不同,各地区虽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限值,但不能直接进行比较。但与城镇标准相比,农村地区的排放标准限值普遍有所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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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生活污水排水的pH值影响着土壤的酸碱度,对于农业而言,土壤的酸碱度与农作物的生长息息相关。由于长三角地区土壤性质类似,各地区对于pH的限值要求范围也均相同。总氮作为体现污水富营养化特质的指标,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特点着重设定,采用更加适用的标准限值替换了原有的城镇污水排放标准限值。

  因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限值的确定应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原则,与现行标准衔接,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特征及发展趋势,引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另外,标准限值的确定应该根据分级情况予以区分考虑,其标准限值应与分级的跨度相协调。

  二、结论与建议

  在长三角范围内,浙江、江苏率先开展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地方标准的制定,现有标准也相对更加成熟。对于江苏而言,结合自身情况的分级更有利于标准的适用性。安徽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起步较晚,但也参考了各个省市的标准优势与不足,进而研究制定了一套更加周全的标准,考虑的相关因素也较多。

  另外,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排放标准的制定与水环境的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相互关联,有一定的依存关系,也会相互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该结合系统论的思维,更需要综合地区发展现状等多方面的利益,以及工作的可持续性统筹考虑,以更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动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各自工艺的选择、系统运行维护和建设以及相关部门管理等领域的逐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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