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持和改善供水服务,在机构安排上 应考虑负责监督和负责供水的单位之间重要 的互补作用。监督和质量控制最好由相对独 立的单位来执行,因为两方面一旦结合会产生利益冲突。具体而言:
● 国家部门提供目标、标准和立法的框架,赋予并要求供水单位承担所规定的义务;
● 要求提供饮用水的有关单位确保并验证其管理的供水系统有能力提供安全的饮用 水,而且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做到这些;
● 监督机构负责通过定期审核饮用水安全的各个方面和/或验证测试来开展独立的(外 部的)监督。 在实践中,监督单位与供水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往往并不是很清楚。有时,专业机 构、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人机构所涉及的范围可能会比上述讨论更广、更复杂。不 管现有的框架如何,都应制订明确的战略和结构以实施饮用水安全计划、控制和监督质 量、收集汇总数据、报告发布调查结果及采取补救措施。明确规定责任和开展交流是十分 重要的。
监督是一项为了识别和评估与饮用水相 关的潜在健康风险而进行的调查活动。监督 通过促进饮用水供应的质量、数量、可及性、 覆盖范围(即能够可靠获得饮用水的人群)、 负担能力及持续性等(这些被称为“服务指标”)的改进对保护公众健康起到积极的作用。监 督部门必须具有判定供水商是否在履行其义务的权力。
在大多数国家,负责监督饮用水供应的机构是卫生部(或公共卫生部)以及其地区或部 门的办公室。有一些国家,可能是环境保护机构;在其他国家,地方政府的环境卫生部门可 能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监督需要系统的调查方案,其中可能包括审核、分析、卫生检验机构和社区方面的工作。 这个方案应涵盖整个供水系统,包括水源和集水过程、输送的基础设施、水处理厂、蓄水水库 和分配系统(管网或非管网)。
监督工作的目标之一是及时采取行动防止问题的出现并确保故障得以纠正。必要时可 能需要进行处罚,以鼓励和确保遵守规则。因此,监督机构必须得到强有力的立法支持。然 而更为重要的是,监督机构和供水单位要建立一种积极和相互支持的关系,处罚只作为最后 的手段使用。 当发现能够威胁到公众健康的微生物污染时,监督机构应依法强制供水部门提出饮用 开水的建议或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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